油罐储存油或其他石油产品的容器。用在炼油厂、油田、油库以及其他工业中。我国的《能源百科全书》说:“能源是可以直接或经转换提供人类所需的光、热、动力等任一形式能量的载能体资源。油罐区由多个油罐组成。每个油罐区一般储存一种油品,.按材料分为钢、钢筋混凝土和砖石三种。钢油罐有立式(包括拱顶式和浮顶式圆筒形)、球壳式(球形)和卧式(圆筒形)。 立式拱顶油罐由球冠形的罐顶及立式圆柱形罐壁所构成,主要用于储存介质为不易挥发油品,如柴油及相似类油品。常用的容积为 1000 -10000m。浮顶油罐是由漂浮在介质表面上的浮顶和立式圆柱形罐壁所构成。浮顶随罐内介质储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升降,浮顶外缘与罐壁之间有环形密封装置,罐内介质始终被内浮顶直接覆盖,减少介质挥发。主要用于储存介质为易挥发油品,如汽1油及相似类油品。浮顶油罐的容积一般都比较大。浮顶分为单盘式浮顶、双盘式浮顶和浮子式浮顶等形式。卧式油罐是由端盖及卧式圆形或椭圆形罐壁所构成,通常用于生产环节或加油站。
1储罐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焊接性能。
2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储罐所用的材料,包括板材、管材、锻件、焊接用材、型材等,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标志。(3)成品油罐(炼化厂、成品油库、加油站、用油单位等):成品油包括柴油、汽1油、航空煤油等。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储罐使用国外的钢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用国外钢制焊接储罐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且在该钢制焊接储罐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b)该钢材的技术要求应不低于《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规范中相类似的钢材的技术要求。
c)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第4.3条的规定。
d)储罐施工单位应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e)施工单位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f)国内使用且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材料,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经技术评审机构评审同意后,方可试用。
g)国内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在充水和放水时应重点检查浮顶升降的平稳性、密封性和导向部分的灵活性、中央排水管的渗漏等。满足上述要求后,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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