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凡进必考”,因此,编外非正式人员,想通过除招考以外的方式,成为正式职工、使用编制,基本上是没有任何可行性的。1、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国企央企等,已经取消编制使用,或者只使用备案制编制管理类型的事业、国有企业来讲,临时工、合同工等人员,会享受和原正式职工一样的待遇和晋升机会,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劳动关系模式,以充分调动劳动者和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人员自主流动。2、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费医科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服务期满之后,大多数省份都规定,可以有条件地成为事业人员,使用事业编制。
“”是以前的一个概念,用以区别于正式工,以前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但是,在《劳动法》修改以后,要求“同工同酬”,取消了的说法,现在,除了事业单位还保留部分编制外,用工形式基本上就是聘用制、合同制。
区别用工形式
首先要知道自己的劳动形式属于哪一种,现在《劳动法》中的定义只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者权益上的区别大。
非全日制用工就是我们常说的兼职,《劳动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以小时计。而全日制用工则是普遍正常情况下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据业已废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再据劳动对《关于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可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种称谓,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并非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法律关系来看,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说的“”可归属于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不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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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下来到手七八千是很轻松的事儿,同期的正式合同工可能才拿到五六千。但小时工也有着显著的缺点,在工厂的小时候企业都是不会为其缴纳,更不会有个人或者住房这一说,另外还有各种津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