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工作。运用农、林、牧、水利等综合措施,如修筑梯田,实行等高耕作、带状种植,进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以及修筑谷坊、塘坝和开挖环山沟等,借以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增加地面覆盖,防止土壤侵蚀,促进农、林、牧、副业的全方面发展。对于发展山丘区和风沙区的生产和建设、减免下游河床淤积、削减洪峰、保障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证交通运输、工矿建设、城镇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在监督管理方面,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方面落实,近10年来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4万个,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4000多亿元,减少水土流失量20多亿吨,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在生态修复方面,有1250个县出台了封山禁牧政策,累计实施封育保护面积72万平方公里,使45万平方公里生态得到初步修复。建成清洁小流域300多条,各地积极探索生态安全型、生态经济型、生态环境型小流域建设,进一步丰富了小流域治理的内涵。
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在 科学 发展 观的指导下,水土保持应该是建立人与 自然 和谐共处,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在水利方面,我国存在着水多、水少、水污、水浊的四大问题。其中水浊既独自为害水体,又增加其他“三水”对河流的不利影响,处于关键地位。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政i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