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有购房资格,借他人名义买房后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自己没有认购书,借他人名义买房后,因家人反对买房,起诉退定金。原告主张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诱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但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销售人员诱导,终驳回原告要求退定金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签署的《认购书》合法有效。首先,原告明知自身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仍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存在过错。其次,原告称已告知被告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受被告销售人员诱导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受销售人员诱导。相反,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销售人员没有诱导原告,反而是原告想借用其员工名义购房,以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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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虽然《某华庭装修合同》约定在叶买家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逾期超过30天后,宝某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华庭装修合同》。但《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z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在叶买家已经支付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法z院认为宝某公司与叶买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解除为宜,并对宝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为基础的相关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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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逾期交楼的违约金封顶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z院可以调整违约金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违约金太低了,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1%的标准向小陈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起诉至一审法z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z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遂判z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z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违约金“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z决第z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8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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