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标准化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 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1家标准(以下简 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2.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3.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1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4.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1家标 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1家标准专1业审评 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1员会等方面专1家开展采信申
请的评估。
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1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
(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
——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
(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
——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1国范
围内的可接受性;
—— 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
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
—— 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1家标准文本内容;
—— 团体标准涉及专1利的情况,以及专1利实施条件;
—— 实施团体标准必备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
获得。
评估应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适用的制定程序、归口技术委1员会等方面的建议,供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