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如何办理许可证申请和工商登记?
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三名导游人员的导游证,一名计调,一名财务,一名经理人员;
(八)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成都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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