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防护检测的目的是了解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防护情况,发现存在的辐射安全隐患,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
检测周期
▲放射诊疗设备新安装、重大维修后机房进行验收检测;
▲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年一次状态检测。
4、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卓然辐射检测-放射防护控制评价流程:
业务委托→拟订检测与评价方案→方案内审→现场检测→编制评价报告→内部评审→评审并修改→提交报告。
5、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通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为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依据。
检测标准
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检测周期
至少每季度(3个月)送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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