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经营国内和人家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先照后证”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应当首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至第二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至第十一条。
三、实施部门:
成都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人员:
从事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须熟悉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能够准确掌握政策要求和平台操作方法。
五、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件规定“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5.有必要的导游(具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如在成都市申报旅行社,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导游必须是成都市属地的导游,且导游处于正常状态);
6.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设立旅行社,如获得许可,还需在指定银行缴存20万元旅行社旅游质保金。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核发,旅游许可证审批,设立旅行社许可证申请区域: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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